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19〕52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温政办〔2019〕61号)精神,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生猪生产任务,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加快推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确保全市2020年出栏商品猪达到21万头、2021年出栏商品猪达到31万头;同时,按照浙江省美丽牧场建设标准,尽快建设1个年出栏10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以下简称“10万头猪场”)、2个年出栏1-10万头的规模猪场(以下简称“万头猪场”)。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把稳定生猪生产和猪肉保供稳价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和提升生猪产能,做好产销对接,保障市场供给。
二、支持政策
(一)做好相关配套服务工作,对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新建的万头以上猪场按照投资环节分别进行补助,绿化及粪污处理设施的按照核定投资额的70%给予补助,其他设施设备按照核定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其中年出栏规模超过1万头、不足2万头的单个项目最高补助600万元;年出栏规模超过2万头、不足5万头的单个项目最高补助700万元;年出栏规模达5万头以上的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0万元。同时对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行政村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和70万元。确保省政府关于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新建(扩建)万头以上规模猪场享受省级财政每出栏万头100万元奖励的激励措施落实到位。万头以上猪场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引进种猪用于生产的,按核定引种投入的20%给予补助,种公猪每头最高补助3600元,种母猪每头最高补助1000元,含省级财政每头500元的补助和温州市级财政每头200元的补助。
(二)有关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温州市政府相关规定,加大生猪生产信贷支持力度,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予以优惠,扩大生物活体资产抵押贷款试点,探索将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等纳入抵押物范围,支持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相关规定。对新建规模猪场按规定每5万头安排3亩建设用地指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及时上报省自然资源厅解决用地指标;改扩建规模猪场需配套建设用地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按建设用地报批供地;涉及猪场配套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按规定使用地方预留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对生猪养殖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市发改局要会同市供电局积极向省、温州市争取降低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解决农业生产用电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倒挂问题;在不污染环境的前提下,落实养殖主体可自行合理确定养殖规模的政策,市生态环境局在开展禁养区和限养规定自查的同时,指导养殖场做好环评达标改造。
(四)在不污染环境的前提下,对防疫条件较好、粪污处理能力有富余的现有规模场,鼓励其按生产设计能力及时补栏;对当前停产空置的养猪场,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组对其生物安全与动物疫病防控风险进行评估,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与动物疫病防控条件的前提下,鼓励尽快恢复生猪生产。
三、工作保障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生猪生产保供工作,确保阶段目标任务和重点建设项目按时完成,确保节假日市场平稳,确保重点群体、困难群众不因肉价上涨影响生活质量。各部门形成合力,市农业农村局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市发改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建立生猪生产、猪肉供应、市场价格调度监测机制,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和价格监管,及时准确掌握生猪生产形势、冻猪肉储备及其产品市场动态,加强分析预警,指导稳定生猪生产和保障市场供应。市财政局、金融工作服务中心、银保监管组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好中央和省、温州市确定的生猪增产保供各项支持政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生猪养殖场的建设、环保监督指导。市委宣传部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增强公众信心。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5日起施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