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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制造业资金合作计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10    来源:乐清市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制造业资金合作计划”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6日

  乐清市“制造业资金合作计划”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协调优势和开发性金融批发式融资优势,为中小制造企业提供中长期、大额、低成本的融资支持,推进国家开发银行“制造业资金合作计划”在乐清落地,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乐清市“制造业资金合作计划”拟推出50亿元总额度,3-5年周期,以国家开发银行同期发债成本+1%为年利率的贷款。通过组团的形式分批次帮助会员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主要内容

  (一)合作主体

  1.乐清市人民政府;

  2.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

  3.会员企业。

  乐清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签署《浙江省制造业资金合作计划协议书》,根据协议书规定履行职责。会员企业与乐清市制造业资金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资金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会员合作契约》,根据契约规定履行权利和义务。

  (二)贷款对象及用途

  1.贷款对象:符合制造业资金合作准入标准的制造业企业。

  2.贷款用途:厂房购建、设备购置、数字化改造、研发、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及购买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

  (三)资金来源

  “制造业资金合作计划”总资金池由会员企业保证金、政府风险补偿金和国开行贷款资金按照1:1:8比例共同组成。出资流程如下:

  1.各会员企业按照经国开行审批通过的贷款额度的1/8缴纳保证金,作为会员企业保证金。

  2.乐清市政府确定乐清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作为风险补偿金缴纳主体,根据会员企业保证金总额匹配等额风险补偿金。

  3.国开行根据审批通过的贷款额度向会员企业发放贷款。

  乐清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与国开行签订制造业资金合作计划风险补偿协议,在国开行开设风险补偿金专户,于会员企业借款合同签订前将风险补偿金存入专户;会员企业与国开行签订保证金质押担保协议,在国开行开设保证金专户,于借款合同签订前将保证金存入专户。

  若发生乐清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开设的风险补偿金专户被查封、冻结等情形的,乐清市政府将督促确保乐清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将风险补偿金专户中等额的资金存入国开行指定账户。

  (四)贷款额度

  1.整体贷款额度:全部会员企业的贷款额度不超过资金合作计划总资金池的80%。风险补偿金和会员企业保证金不作为贷款额度。

  2.单一会员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其缴纳保证金的8倍,不超过其所在融资组团整体贷款额度的10%。

  3. 集团会员的贷款额度:同一集团(以并表纳入集团财务统计的为准)全部会员企业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其所在融资组团整体贷款额度的20%。

  (五)贷款期限

  每期资金合作计划从开始到结束期限3-5年。企业会员可根据需求,在资金合作计划期限内申请5年期以内的贷款。

  (六)贷款利率

  贷款年利率为国家开发银行同期发债成本+1%,具体以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为准。

  (七)担保方式

  除保证金质押担保外,无其他担保要求。

  (八)贷款申请流程

  1.贷款需求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向资金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贷款申请及相关材料,资金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

  2.资金合作领导小组组织贷款审查委员会对企业提交的贷款申请进行审议,出具企业贷款审议意见。

  3.审议通过的企业向所有参与企业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民主监督,公示期满后确定为准会员企业。

  4.资金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准会员企业的贷款周期、融资额度、贷款用途、行业类型等,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组织准会员企业组建融资组团。

  5.资金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国开行提交推荐融资组团企业名单及审查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6.国开行对提交的申请融资组团企业开展独立贷款审批,确定最终融资组团会员企业名单。会员企业缴纳企业保证金、乐清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缴纳风险补偿金后,国开行与会员企业、乐清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签订相应信贷合同并发放贷款。贷款资金可通过乐清市当地代理银行予以结算监管。

  (九)贷后管理

  1.风险补偿金和保证金的扣划

  会员企业在获得贷款后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当贷款发生违约,贷款企业未及时偿还贷款本息时,按照以下顺序代偿:

  (1)扣划违约企业缴纳的企业保证金;

  (2)违约企业保证金扣划后仍未能清偿的,从该违约企业融资组团的风险补偿金和其他会员企业保证金中进行扣划剩余未偿债务的50%,其中:

  每家会员企业被扣划的保证金金额=该会员企业保证金余额÷组团内除违约企业外所有会员企业保证金余额之和×违约企业剩余未偿债务的25%;

  风险补偿金扣划金额=剩余未偿债务的50%-除违约企业外其他会员企业被扣划的保证金之和。

  风险补偿金、企业保证金的扣划上限为风险补偿金账户、企业保证金账户中剩余额度。

  2.追偿

  (1)发生上述扣划后,由国开行立即商资金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2)对违约企业追偿回收的款项,扣除追偿实际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成本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乐清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国开行、融资组团内其他会员企业1.2:1的比例计算最终实际贷款损失分担(乐清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和组团内其他会员企业的最终承担额以相应缴纳的风险补偿金和企业保证金为上限)。“最终损失”以该笔清收收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终结裁定日为基准日计算。若乐清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或组团内其他会员企业的代偿金额超过相应分担的最终贷款损失,则超过部分无息退还。

  (3)对违约导致国开行和政府补偿资金损失的企业及企业主、经营者将被记录不良信用。

  (十)保证金管理

  保证金及风险补偿金账户比照存款产生利息收入,利息收入作为孳息归入该账户。

  融资组团的贷款全部到期且会员企业均还清贷款时,即退还该融资组团企业保证金账户和风险补偿金账户中剩余资金。

  (十一)止损机制

  当资金合作计划中超过10%的会员企业需要代偿且未在国开行要求的时限内对代偿保证金及风险补偿金进行补足的,则国开行有权立即暂停资金合作业务,不再对新增项目授信,已承诺未签项目暂停合同签订。经业务整改,且经国开行书面同意,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建立乐清市制造业资金合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工业副市长任组长,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市供电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领导小组职责:起草制定相关工作机制;受理审核拟入会企业贷款申请;组织贷款审查委员会对企业贷款申请进行审议(贷款审查委员会由资金合作领导小组成员、企业等单位代表组成);组织开展推荐贷款企业的社会公示,确定准会员企业;组织准会员企业组建融资组团;向国开行推荐融资组团企业名单并提交企业贷款审查意见;协助国开行处理会员企业违约后的代偿、追偿等事宜。

  (二)建立企业项目贷款审查制度。资金合作领导小组建立贷款审查委员会,明确贷款审查委员会组织构架、审核程序及贷款审查委员会的责任和纪律。

  (三)实施容错免责机制。在此次推进社会经济发展、助企金融改革过程中,对积极探索创新的部门和干部,因企业违约等不可控因素造成一定损失的,依据《乐清市容错纠错机制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予以容错免责。

  四、其他事项

  (一)对我市重点招商引资、招才引智项目,经与国开行协商一致后,可采取一事一议。

  (二)本方案自2020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以与国开行的合作年限为限。2020年8月1日以来符合本方案规定条件的企业贷款申请,可以参照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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