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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新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06-01    来源:乐清市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新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21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就业创业工作的补充通知》(温政发〔2019〕5号),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做好全市新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大学生来乐就业

  (一)引导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按照专科、本科、硕士及以上学历分别给予个人每年2000元、3000元、5000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或现代农业企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个人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医疗保障局)

  (二)提供租房补贴支持。对新到我市中小微企业就业,且在我市无住房、自行租房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发放租房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乐清市高层次人才引领创新驱动发展42条意见》(乐委发〔2018〕90号)执行。(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三)给予求职路费补贴支持。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大学生)首次到我市企业成功就业的,按照出发地(生源地或毕业院校地)为浙江省、华东地区(浙江省除外)、华东地区以外分别给予个人300元、500元、800元的求职路费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四)创建大学生驿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鼓励社会机构为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大学生)来乐求职提供短期住宿优惠服务。(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推动企业吸纳就业

  (五)鼓励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企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三费”)企业缴纳部分之和,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

  (六)给予企业稳岗补贴支持。在政策规定时限内,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裁员率低于乐清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给予不超过上年度该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稳岗补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连续2年,上年度裁员率低于3%的中小微企业(不包括电力、通信、房地产、烟草、金融和保险、石油石化、燃气、供水等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补贴额度为上年度失业保险企业缴费部分的30%。企业同时符合稳岗补贴和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条件,可选择享受其中一项政策,不得重复享受。(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七)扶持发展养老家政服务业。对员工制养老和家政服务企业,按实际聘用的养老服务和康复护理专业、专科及以上员工制人员人数给予企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员工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三费之和的50%,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

  三、支持创业创新

  (八)给予创业补贴支持。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以下简称“重点人群”)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重点人群”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带动3人就业的,给予创办者每年2000元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每年1000元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重点人群”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已享受政府场租补贴的创业园区或企业除外)的,给予个人实际租金20%的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5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且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元。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创办养老、家政服务或现代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残联)

  (九)实施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制度。创办3年以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在劳动年龄内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以下简称“贷款重点人群”)可以申请由创业担保专项资金提供担保的贷款。个体工商户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股份占30%以上)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贷款。招用“贷款重点人群”的小微企业,可按吸纳就业人数申请每人20万元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00万元。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含信用卡消费)记录外,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应没有其他未清偿贷款,且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无不良信用记录。贷款利率由银行与借款人自行商定。贷款还本付息后个人和企业可以申请贷款贴息。对于“贷款重点人群”的贷款按照贷款实际发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借贷人按照贷款实际发放利率的50%给予贴息,予以贴息的贷款利率应在LPR加300个基点以内。对于吸纳就业类贷款,入驻市级以上的科技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园、星创天地、农业创业园等园区)的小微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贷款,按照LPR给予贴息;其他企业的贷款按照LPR的50%给予贴息;贴息利率最高不超过实际发放利率。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为创业者提供优惠的贷款利率。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管理机构等单位,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取消借款人只能申请一次一类贷款的限制。对还款积极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累计贷款次数不超过3次,累计期限不超过3年。贷款其余事项按照《乐清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乐银发〔2017〕57号)文件执行。(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行、市残联)

  (十)资助优秀创业项目。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在人社部门主办的创业大赛中获得前三等奖且其项目在乐清市落地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温州市级、省级、国家级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优秀创业项目补贴(国家级一等奖的给予50万元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妇联)

  四、加强技能培训

  (十一)加大就业见习和高校毕业生实训(实习)力度。将就业见习政策对象从毕业1年内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扩展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并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就业见习政策对象自愿参加就业见习,见习基地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见习人员支付基本生活补助的,给予见习基地补贴,补贴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60%,其中温州市级见习基地补贴比例为70%,国家级和省级基地留用率达到50%的可提高至80%。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毕业学年的大学生参加实训期间,实训基地按月给予个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生活补贴。实训期满被实训基地录用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实训基地实训生活补贴;未录用的,给予实训基地每人每月200元岗位指导费。(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十二)开展失业人员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通过项目制培训、校企合作培训等形式为失业人员提供针对性的培训服务,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2020年12月31日前,对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由失业人员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1次,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十三)鼓励提升技能水平,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对岗前培训、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创业培训进行补助。企业新招用职工,1年以内开展岗前技能培训达一定课时的,按规定给予企业每人不高于200元的培训补贴;培训机构开展养老、家政服务人员岗前培训,培训达一定课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机构每人200元的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项目)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以上的企业职工,2017年1月1日后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属于乐清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范围的,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在原有标准上上浮50%。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的企业职工,申领条件由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对新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或新引进(乐清市域外)的紧缺高技能人才,分别给予技师、高级技师每月500元、1000元的岗位津贴,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列入市人力社保局年度计划的高技能人才培训班,赴国内知名院校培训的,按照人均不超过4000元的标准给予承办单位每个培训班最高20万元的补助;对在乐清举办的列入市人力社保局计划的高级研修班,给予承办单位每个培训班最高3万元的补助。根据职业(工种)的类别和参赛人数,给予举办省、温州市职业技能比赛的承办单位不超过10万元的经费补助,乐清市级比赛补助2-3万元。(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五、优化公共服务

  (十四)提升公共就业服务供给。对政府举办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按介绍成功的人数给予机构每人2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每年每人最多享受2次职业介绍补贴。政府举办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市民教育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的,按每年每人5元给予机构补助。加强企业间、地区间劳动力余缺调剂,促进失业职工及时实现再就业。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举办公益性招聘交流大会,可根据交流大会的规模和实际效应给予全额补贴(包括广告、场租、宣传资料等费用)。深入推进高质量就业社区(村)建设。对获得省级高质量就业社区(村)称号的社区(村),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规范社区(村)劳动保障协管员管理,具体标准参照现有办法执行。(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总工会、市残联)

  (十五)扶持创业服务机构,支持创业载体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社会服务机构提供的各类就业创业服务项目、活动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创业园或创业孵化企业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按实际孵化成功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数量给予创业园或创业孵化企业每户5000元的创业孵化补贴。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孵化示范企业纳入就业创业服务供应商库,优先享有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资格。(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妇联)

  六、帮扶困难群体就业

  (十六)鼓励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对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扶贫部门认定的其他经济困难户)和特困人员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发放每人3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残联)

  (十七)强化公益性岗位供给。乡镇(街道)、社区(村)和机关事业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可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三费之和。已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未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其每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十八)鼓励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企业招用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实际聘用人数给予企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同期社会保险三费企业实际缴纳部分之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十九)支持再就业援助基地建设。鼓励乡镇(街道)利用各自辖区的资源优势,通过开展来料加工、零件装搭等生产方式,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对认定的“再就业援助基地”要予以场地和资金保障,再就业援助基地的管理人员可以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享受补贴的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2人。建立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对于管理规范、援助效果显著的“再就业援助基地”,可以给予基地水电、宽带等费用补贴,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妇联、市农业农村局、市残联)

  (二十)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毕业2年内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满6个月的低保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可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申请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与培训生活费不能同时享受,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生活困难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经社会多方援助仍未能实现就业的,每人每年可给予一次性不低于1000元的补助。(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30日

上一条: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下一条: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基建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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